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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解约后 网络主播的账号归自己_当前快讯
来源:东南网     时间:2023-06-23 23:09:38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东南网6月23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何祖谋 通讯员 林巧 叶培欣 整理)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直播平台主播与经纪公司间的直播账号归属纠纷。

小蕾(化名)注册了一个网络直播平台账号,成为一名主播。稍有粉丝后,一家经纪公司联系小蕾,希望能够共同运营她的直播账号。2021年8月,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经纪公司对账号进行策划、投资、推广、运营,直播和具体运营工作仍由小蕾负责实施。合同签订后,经纪公司为小蕾发布的部分视频买流量。

合作过程中,小蕾认为经纪公司缺乏策划、编导短视频能力,无人跟进直播运营,无法达到协议约定目标,希望解约。2022年3月,小蕾向经纪公司发送《解除协议通知函》,通知解除协议。经纪公司表示,签订的协议有效期为3年,如果解除合作关系,依据协议约定,案涉直播账号所有权应归公司所有。同年4月,小蕾向鼓楼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作合同,判令账号归属其个人所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经纪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确认案涉账号归经纪公司所有。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约定,若经纪公司无法兑现协议内容,小蕾有权单方面中止合作,经纪公司无法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已构成违约。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事由,约定实际赋予了小蕾解除合同的权利。因合同解除系经纪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小蕾通知解除案涉协议,系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且案涉账号作为直播平台账号,用户上传的视频等信息具有人身属性,而案涉账号自注册以来一直由小蕾实际使用。

最后,鼓楼法院判决,确认案涉合作协议解除,案涉账号的使用权及相关权利归属于小蕾。由于小蕾并未举证证明其存在经济损失,故对于小蕾要求经纪公司赔偿损失1万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办案法官提醒,直播平台的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数据。因数据的存储与传播必须依托于平台服务,用户对该账号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受相关注册协议的约束,主要体现为对账号的使用,并不享有所有权。账号注册方、使用方和运营方基于对账号有劳动、财产投入,依法享有相应的财产利益,应予保护。同时,流量经济下,直播账号的财产价值不容小觑。个人或公司合作运营账号、赚取经济利益时,应重视通过合同的形式预防纠纷,注意约定账号相关权属、合作运营方式等,以便维护自身财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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