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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代客理财,帮客户炒股50万亏成6万,券商从业者赔60%
来源:大河财立方     时间:2023-08-29 15:55:38

【大河财立方消息】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一则案件,一名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户拟投资股市,后又与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协商由其代为炒股。本以为在专业人士操盘之下能够大赚一笔,没想到不久之后,近五十万的投资款亏损至仅剩六万余元。


【资料图】

投资者巨亏后要券商从业人员赔偿遭到拒绝,遂诉诸公堂。最终,因证券从业人员明知证券法相关禁止性规定仍然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股票,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决该券商从业人员赔偿投资者股票亏损额的60%。

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叶汉杰

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管理费的经济活动。近年来,部分投资者由于自身缺乏投资理财知识,遂选择委托专业理财机构或专门人员代为理财。但委托理财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在投资出现损失时,投资者须依法自担部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本案中,证券行业从业人员明知证券法相关禁止性规定,仍然违规在任职期间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股票,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证券行业从业人员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投资者作为有一定经验的证券投资者,且开户时证券公司已告知其不得委托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并在此后多次提醒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代客炒股,投资者仍将证券账号及密码交予证券行业从业人员操作,投资者对发生投资损失亦负有一定责任。故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令证券行业从业人员对投资损失承担60%的责任,由其向投资者赔偿24823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责编:史健 | 审校:李金雨 | 审核:李震 | 监制: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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